2019年6月底,完成重点行业石化、化工(含焦化)、制药、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泄漏检测与修复(LADR)和在线监控工作。
2019年底,建立内蒙古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全面完成工业企业VOCs治理工作。
2020年6月底,完成非工业源VOCs治理工作。
2020年底,建立内蒙古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VOCs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
治理重点行业
重点推进内蒙古石化、化工(含焦化)、制药、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油品储运等交通源VOCs污染防治,每个行业实施1-2个重点示范工程。
主要任务
(一)加快实施工业源VOCs污染防治
1.推进石化行业达标排放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等行业应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化工行业综合治理
加大制药、农药、煤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
参照石化行业VOCs治理任务要求,全面推进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整治。现代煤化工、制药等行业全面实施LDAR,农药、炼焦、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逐步推广LDAR工作。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的储存、输送、投料、卸料,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治理。
3.加大工业涂装治理力度
全面推进汽车、木质家具、工程机械、钢结构、卷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装VOCs排放控制,力争2019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并实现达标排放。
(1)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3)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30%以上。积极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先进涂装技术。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治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在车间内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
(5)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4.推进包装印刷行业综合治理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绿色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到2020年底前,低(无)VOCs含量绿色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对塑料软包装、纸制品包装等,推广使用柔印等低(无)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19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
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包装印刷行业VOCs全过程控制。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
5.加快其他工业行业综合治理
各盟市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纺织印染行业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热定型、涂层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治理。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各盟市要全面开展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实施分类处置。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2020年底前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三)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为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除完成重点行业VOCs减排任务外,还应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和农业农村源等的VOCs治理。2020年6月底,全面完成非工业源VOCs治理工作。
1.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要求,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
2.推动汽修行业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
(四)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加强环境质量和VOCs排放源的自动监测工作,将石化、化工(含焦化)、焦化、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排放VOCs的企业要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VOCs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工业园区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建设VOCs监测监控体系。O3超标的城市要建VOCs组分自动监测系统。
2.加强统计与调查
2019年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面开展全区VOCs排放情况摸底调查。到2019年底,建立全区VOCs排放源清单数据库,并及时动态更新;设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及污染治理台账,掌握VOCs排放和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工作。
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要有VOCs允许排放量等有关内容,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措施要求,逐步指导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推进企业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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