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四川某印刷企业去年偷排废水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有了审判结果,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被告人舒某甲、舒某乙、刘某和罗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案件回顾
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显影液进行显影的制版工艺进行印刷生产。2017年2月,因为该公司将没有处理的生产污水直接排放到厂区雨水管网中,被武侯区新城管委会下发环境整改告知书。两个月后,武侯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行动中,发现该公司在CTP制版车间外私设暗管,直接将生产性污水向城市下水道管网排放。
随后,公安机关将该公司的管理人员舒某甲、舒某乙和刘某,以及直接行为人罗某传唤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该公司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将该印刷公司及4名被告人起诉至武侯法院。
根据2016年8月起施行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显影液被列入废物类别HW16。
根据2017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行为,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同时,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在去年庭审中,4名被告人表示认罪,但对具体行为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却提出意见。控辩双方围绕印刷公司使用的显影液是否属于国家危废名录中列入的显影剂,排放管道显影液的是否属于暗管,舒某甲、舒某乙、以及刘某和印刷公司是否应担责任等委托展开辩论。
实际上,根据上文中提到的几项规定,处罚结果是无可争议的。因为不少印企在生产过程中,免不了要排放冲板污水、用到显影液,所以这件事也是一个警钟。
随着相关部门对环境治理的愈加重视,环保违法的成本也越来越高。企业发现,等着被环保部门查处,还不如自己主动提高环保技术。随着各项督查行动的推进,环保领域政府与企业之间“猫捉老鼠”的格局,已经逐渐向政府严格执法,企业主动作为的良性发展模式贴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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